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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出台专门意见对民商事申请再审等问题作出规定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3-08-29 11:43)    点击:973

山东省省高院出台专门意见对民商事申请再审等问题作出规定

 发布时间:2012-12-11



    为做好明年1月1日新修改民诉法实施后的民商事申请再审的有关工作,方便当事人诉讼,促进社会矛盾化解,近日,省法院制定下发了《关于明确民商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与审查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意见》规定:一是明确当事人不服中级法院生效裁判申请再审的,可以向中级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中级法院应在立案大厅设立专门的民商事申请再审窗口,安排专人负责再审受理等工作。为减轻当事人诉讼成本,《意见》规定2013年1月1日以后当事人申请再审不必提交电子文本。二是明确中级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的范围。根据新修改民诉法精神,《 意见》规定部分案件由原审法院依法审查处理,并做好调解、法律释明和判后答疑等工作。三是明确省法院和中级法院的工作衔接机制。《意见》规定当事人到省法院申请再审的,省法院应将申请再审材料移交到中级法院。对属于省法院审查处理的案件,中级法院应将案件一、二审卷宗和再审申请书、联调联解等情况在规定时限内一并报送省法院审查处理。《意见》明确了省法院和中级法院受理和审查民商事申请再审案件职责分工,同时规定申请再审案件要经过联调联解、法律释明和判后答疑程序,最大限度实现当事人服判息诉,强化原审法院的责任意识,采取有力措施提高一、二审案件审判质量。

    为确保《意见》实施,《意见》要求中级法院应根据《意见》制定本院及所辖基层法院具体实施细则,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健康发展。省法院将中级法院民商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和审查工作纳入年度考核范围,并定期予以通报。

                                                                  发表人:李春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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