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李春雨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前有旷工行为,企业是否可以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一并”处理?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1-13 16:18)    点击:428

  

  1994年2月8日劳办发(1994)47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疑难问题的复函》规定:职工在到达退休年龄前有旷工行为,企业应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时给予处理。若企业未及时处理,而职工已到达退休年龄,则企业应予办理退休手续,终止劳动关系。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李春雨律师提供“刑事辩护  公司法务  人身损害  劳动纠纷  婚姻家庭  债权债务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李春雨律师,李春雨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李春雨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5054181074,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李春雨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济南律师 | 济南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李春雨律师主页,您是第42653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