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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李春雨律师: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债务人部分履行的,剩余债权诉讼时效起算点的认定问题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5-12-24 14:23)    点击:393

2008331日,经人介绍,甲公司从张三处借款600万元,且出具借据一份,记载:借条现金六百万元整甲公司 2008.5.31.后张三通过其开办的两家公司分别转账支付给甲公司300万元及300万元。200846日,公司归还张三250万。剩余350万元及利息经张三多次催要未果。张三遂于20121229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公司立即归还本金350万及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该案,甲公司除非有证据证明张三对其350万债权规定了还款期限或甲公司已向赵某明确表示不履行剩余债务,否则甲公司主张该剩余债务已过诉讼时效无法律依据,甲公司应支付350万及利息。

二审法院认为,甲公司归还了250万,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因此从甲公司200846日归还250万之日起,开始重新计算两年诉讼时效。张三在20121229日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不予支持。二审改判。

 

法律关系解读

山东宇鹏律师事务所李春雨律师看来:

本案不同于其他案件,特殊在于本案涉案借贷当事人双方并未约定还款期限。未约定包括还款期限在内的其他事项,即双方对还款期限的履行期限未做约定,争议性质属于无还款期限的借贷合同的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的认定问题。

该案之所以会难以认定诉讼时效,是因为诉讼时效中断的认定,而诉讼时效中断的前提是诉讼时效已经开始计算了,这时候才会出现中断。本案中,在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情况下,诉讼时效还不能起算,所以二审法院的观点不正确。

综上 对于未履行部分额债务,如权利人提出要求并给与宽限期的,则应在宽限期届满之日计算诉讼时效,如义务人表明不履行的,则应从义务人拒绝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如权利人未提出请求,义务人也为做出意思表示的,应认定对剩余债务未约定履行期限。

 

【相关法律条文】 《民事案件诉讼时效问题规定》第6 该规定:是针对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做出的。

                   山东李春雨律师司法咨询热线 15588877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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