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赋予消费者协会“七项职能”的同时,还有什么特别规定?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05-18 15:40) 点击:419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赋予消费者协会“七项职能”的同时,还有什么特别规定? 中国消费者协会是国家法律规定对其履行职能政府应当予以支持的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在赋予消费者协会“七项职能”的同时,还特别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法定职责和义务,也是消费者协会做好工作的重要保证。经咨询全国人大法工委答复: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给予支持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支持消协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听取和了解其工作情况以及意见、要求;二是帮助解决消费者协会的机构定位、编制、经费、办公条件等实际问题,为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创造必要条件。因此,政府给消费者协会以经费上的支持责无旁贷。多年来,政府一直在经费方面给消费者协会以支持。今后,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工作任务的加重,我们相信,政府对消费者协会的经费支持力度会进一步加大。只有这样,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各地消协组织才能更好地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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